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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默认值的启示:当减排不被“看见”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6-01-04 11:31:10浏览量:65

CBAM默认值的启示:当减排不被“看见”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征收期)。中国商务部发言人表示,中方注意到欧盟近日密集发布CBAM相关立法提案与实施细则,包括设定碳排放强度默认值等内容。其中,欧方对中国产品碳排放强度设定的基础默认值显著偏高,并计划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这不符合中国当前实际水平和未来发展趋势,对中方构成不公平、歧视性待遇。欧方有关做法涉嫌违反WTO相关原则,也有悖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方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和坚决反对,将坚决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全球供应链稳定。这一表态,实质上将CBAM直接拉回到贸易规则与制度公平的层面。

背景

CBAM的制度从2023年10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Transitional Phase),一直持续至2025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进口欧盟的碳密集型产品(如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气等)对碳排放要做季度报告,但不需要缴纳费用或购买证书,这是一个以信息收集为主、财务义务还未真正生效的阶段。从2026年1月1日起,CBAM进入“正式制度(Definitive Phase)”或“实质实施阶段”。这意味着报告义务仍然存在,但不再是“仅提交数据”;将开始承担财务义务,进口商必须根据产品内含的碳排放量,购买并上缴CBAM证书来覆盖这些排放;报告变更为年度制,并要求第三方核验排放数据。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有一个细节上的灵活安排:虽然自 2026年起就算作义务年度,但首次真正提交CBAM证书的时间可能延后到 2027年2月,也就是说企业可能有更多时间来准备财务预算与合规体系。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24年中国对欧盟的货物出口达约5165亿美元左右,同比增长约3.0%。按照中国外贸总额来看,这一规模约占中国全年出口总额(约3.58万亿美元)的约14%左右,是中国外贸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官方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是欧盟最大的进口来源地,占欧盟外进口总额的21.3%,且中国也是欧盟商品的第三大出口市场,约占其对外出口的8.3%

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不仅包括低附加值商品,也涵盖了大宗工业品与中高技术制造业,例如机械设备、电气机械及零部件等工业制成品,是中国对欧盟出口的主要类别,占比显著。通信设备、办公设备和电子产品同样是大宗出口产品。这些行业恰恰也是CBAM重点覆盖的类别,例如钢铁、铝、水泥、电气机械等,这意味着默认值制度不仅影响“少数个别行业”,而是涉及中国对欧盟出口的核心贸易品类。

从制度本质上看,CBAM并不是一个中性的碳核算机制,而是一套以EU ETS为核心的跨境定价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将欧盟内部形成的碳价格,强制性地嵌入国际贸易。CBAM的计算方式极为直接:产品嵌入排放量 × EU ETS碳价。这一设计意味着,只要进入欧盟市场,产品的碳成本就必须接受欧盟价格体系的重新定价,而不论原产国是否已有碳市场、是否承担了其他形式的减排义务。在这一框架下,欧盟引入了两个看似“平衡”的制度安排:默认值,以及境外碳成本抵扣

默认值

按照CBAM规则,只要出口企业无法提供经欧盟认可的产品级排放数据,就必须使用默认值申报嵌入排放。但关键在于,默认值并不是行业平均值,而是明确锚定高排放情景,通常基于EU ETS设施中排放强度处于后 10%–20%分位的水平。这意味着,一旦进入默认值通道,企业在制度上就被预设为“高碳风险主体”。无论其真实排放水平如何,都会被按照“最差情形”定价。默认值因此不再是一个中性的技术替代方案,而是一种制度性惩罚路径

从设计目的看,默认值的功能并不是“帮企业算不清楚时兜底”,而是通过显著抬高成本,迫使出口方接受欧盟主导的核算、核证和定价体系。这正是默认值暴露CBAM本质所在:它不是为了精确,而是为了施压。形式上,CBAM并未点名任何国家;但结果上,中国成为最大承压方,并非偶然。

从中国视角来看,欧盟CBAM机制虽在程序上规则明确、一视同仁,且形式上并非针对特定国家,但其设计坚持要求全球适配欧盟体系,将体系对接、核证、学习、数据改造以及潜在的WTO争端风险等全部成本压在出口方身上,这忽略了中国能源结构优化、绿色技术快速迭代的现实进展,在贸易伦理上难言公平。结果上,该机制对煤基能源占比高、重工业发达且碳定价体系尚未完全与欧盟对接的国家形成不对称不利,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符合此特征的经济体,首当其冲:钢铁、铝等出口产品默认值往往落入“最差区间”。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高炉—转炉等工业路径,更容易被映射为“高排放风险”。以钢铁行业为例,欧盟技术文件中采用的粗钢默认排放强度普遍高于2.5吨二氧化碳/吨钢,而世界钢铁协会及中国头部钢企披露的数据表明,中国主流企业的实际排放水平多集中在1.8–2.2吨区间。这意味着,在无法提交欧盟认可MRV的情况下,中国产品被制度性地高估了约15%–40%的排放强度。在EU ETS碳价长期处于80–100欧元/吨的背景下,这种高估会直接转化为“关税级”的成本冲击。

CBAM默认值在技术逻辑上可自圆其说,但从发展权、转型节奏、制度适配成本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角度,对中国而言并不公平,它低估了中国作为全球减排边际贡献最大国家之一的努力(如全国碳市场覆盖排放量已超80亿吨、能效进步和技术升级速度全球领先),忽略历史排放责任差异,仅关注当期产品排放和交易公平,却无视发展中国家转型的实际负担。长远看,若缺乏中欧互认碳核算体系或技术合作,将加剧贸易摩擦,影响全球气候治理互信。总体而言,CBAM虽推动绿色转型,却在公正性和包容性上对发展中国家构成了实质挑战。

碳成本抵扣

对于碳成本抵扣,欧盟在早期讨论中曾反复强调,应避免对已在原产国承担碳成本的产品进行“双重征碳”。这一表述,也一度被解读为出口国本地ETS碳价可用于抵消CBAM。但在实施细则中,欧盟为“可抵扣的碳成本”设置了极高门槛:必须是已经实际支付、不可返还,且在制度结构、核算方法和MRV体系上与 EU ETS高度可比。

中国拥有全球最大的强制履约碳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已覆盖多个高排放行业,并形成成熟的MRV(监测、报告、核查)机制。但中国ETS的制度目标是国内履约,而非产品层面的对外贸易定价,其核算边界和核证逻辑并未围绕EU ETS设计,全球其他正在建立或已经建立ETS的国家也是类似情形。

在这一标准下,中国ETS和CCER在现实中几乎被完全排除。配额交付不被视为显性碳支付,碳价水平差异被视为不可比,产品级嵌入排放核算缺位构成制度性障碍。CBAM在抵扣问题上的真实状态,是原则上不否认,操作上基本关门。这并非技术巧合,而是欧盟在WTO合规叙事与碳关税主导权之间作出的制度选择,很明显,欧盟选择了后者。

"减排君观点"

怎么应对?从企业层面来看,当下最重要的不是“理解CBAM”,而是尽快完成清醒的定位判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欧盟已设置每年50吨CBAM产品的de minimis门槛,这意味着对欧出口规模很小、以试单或零散订单为主的小型出口企业,短期内并不会真正承受CBAM的实质性成本压力。但对绝大多数以欧盟为重要市场、出口规模已明显超过该阈值的企业而言,CBAM的约束是即时且刚性的:只要停留在默认值通道,就等于被长期锁定为“高碳主体”,并被动踏上一条随EU ETS 碳价上升而不断抬高的成本轨道。

在这种情况下,“应对”并不是等待国家层面的对话或制衡来替企业按下暂停键,因为无法解决当下的合规义务和成本曲线。企业真正需要做的,是尽快作出分层决策:对欧盟市场依赖度高、产品附加值足以覆盖合规成本的,应在关键产品线或关键客户上启动欧盟认可的MRV,用真实数据摆脱默认值;对欧盟依赖有限的,应尽早将CBAM成本显性化,通过价格或合同机制进行商业消化;而对本就处于低附加值、弱竞争位置的企业,则需要正视退出或转向其他市场的可能性。CBAM的制度设计已经把模糊空间压缩到极小,真正的风险并不在于选哪条路,而在于迟迟不选,最终让默认值变成了“实际值”。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这一事件,中国面临的根本问题从来不是“是否减排”,而是减排努力是否被公平承认。当然,中国推进双碳战略,是自身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能源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长期战略选择,并不需要在意他国是否“看见”。但当真实减排成果在跨境贸易中被系统性忽略、制度差异被直接定价、调整成本被单向转嫁时,CBAM就已超出气候政策工具的范畴,演变为一种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贸易关税武器。这种不公平并非主观感受正被逐步放大。

事实是,中国减排“未被充分认可”,并非因为减排力度不足,而是减排成果尚未被系统性转化为可被外部规则读取、比较和定价的形式。随着全球气候与贸易规则加速向“产品级、可核证、可追溯”演进,中国现有减排与碳市场体系仍主要服务于国内履约和宏观管理,缺乏与国际贸易规则直接对接的表达方式,导致真实减排在CBAM等机制中难以被制度性识别。要改变这一局面,关键不在于简单对接某一地区的碳价体系,而在于系统性提升“减排可被外部规则承认”的能力,使减排成果在不改变其内生发展逻辑的前提下,转化为国际规则中可识别、可核证、可引用的事实。

从这一逻辑出发,链接《巴黎协定》第六条(Article 6)在中长期具有重要意义。第六条的核心,不在于立即降低CBAM成本,而在于将减排成果转化为可核证、可转移、可对账的国际减排成果(ITMOs 或 A6.4ERs),强调一致性、额外性、避免双重计算和透明核算。这一框架在理念上,正好对冲了CBAM当前暴露出的核心矛盾,只承认欧盟体系内部碳价,却否认其他制度下的等效减排努力。通过第六条,中国可以把减排从“国内履约行为”升级为“国际可对账成果”,为“等效减排应被承认”提供制度基础和规则语言。

但必须保持清醒认识,第六条并不能在现阶段直接帮助企业抵消CBAM或绕开默认值。CBAM是欧盟的单边贸易机制,而第六条是多边气候合作框架,二者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和定价逻辑上并不对接。即便中国输出高质量的第六条减排成果,欧盟也不一定会在CBAM中予以承认(但也不排除,可见此前文章,欧盟基于第六条的全球碳信用作为抵消逻辑已基本确立欧盟确立2040气候目标,重回5%国际碳信用时代)。然而,第六条的真正价值在于抬高欧盟否认他国减排努力的制度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第六条不是短期解法,而是中国减排认可度、反制CBAM规则外溢的中长期制度支点。一旦国际社会逐步接受以第六条为基础的跨境减排对账逻辑,CBAM这种只承认单一碳价体系、拒绝等效减排的做法,将越来越难以长期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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